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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作为研究对象,其特殊之处在于兼顾了投资保护与环境保护,旨在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已经存在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 U.S.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美国BIT范本)以及《跨太平洋全面先进伙伴协议》(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等国际投资协定,在条约文本当中制定了相对而言比较详细的环境保护规则。目前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未成体系,导致我国吸引外资时容易导致环境破坏等问题。通过研究典型的环境条款文本及相应的仲裁实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以大致勾勒出完善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基本框架。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共有三章第一章首先对典型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进行统计,为下文的分析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第一节详细分析了NAFTA环境条款的主要贡献和不足。NAFTA的主要贡献在于:首次加入环境条款;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NAAEC推动环保进程。不足在于:环境条款效力有限;缺少环境保护一般例外条款;未充分协调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对于NAFTA中被反复引用的环境条款,在下文中不再重复分析。第二节至第四节选取了典型的《能源宪章条约》、美国2012年BIT范本及《跨太平洋全面先进伙伴协议》作为研究样本,重点阐述其特点及其中体现出的环境条款的发展趋势。《能源宪章条约》是在国际能源立法中首次纳入环境条款;强调缔约国的能源主权;2012年美国BIT范本进一步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强调国家对境内外资的监管权。《跨太平洋全面先进伙伴协议》实现了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明确了环境法的内涵。通过对目前典型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的研究,本文总结出环境条款的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包括:环境条款篇幅增加,环境权利义务清晰化,环境措施逐渐成为一般例外,以及环境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不断提高。第二章通过对现有国际投资协定引发的仲裁案件的分析,指出环境规则和投资规则至少在四个方面已经呈现冲突和失衡的状态。其一,东道国环境措施频繁受到投资者索赔,东道国可能因为潜在的巨额赔偿而在环境问题上妥协。其二,环境措施与征收条款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环境措施被仲裁庭认定构成征收,并分析了构成征收和不构成征收的案例;同时管制征收是否应该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仲裁庭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国家是否是在警察权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环境措施对投资的干扰程度;行为的本质、目的和特点。其三,环境措施与公平公正条款的冲突。主要问题在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标准不清,环境因素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其四,仲裁透明度尚待提高。进一步提高仲裁透明度是NAFTA本轮谈判的重点。第三章主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现状和不足。从我国缔约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存在起步晚、缺乏统一标准、措辞模糊且缺乏配套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第三节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实现投资和环境利益平衡的制度构想。在实体方面,我国应该明确投资者和东道国各自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确立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协调公平公正待遇与环境措施的关系,设置环境保护一般例外条款,并且协调投资协定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在程序方面,我国应该限缩环境争端的可仲裁范围,建立投资仲裁反请求制度,同时实质性提高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只有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最终才可能实现投资利益保护和环境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结语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