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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商社会,交易频繁发生,交易领域之中,格式合同“泛滥”,大有取代传统合同而“后来居上”之势,对这样一种频繁发生在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合同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有关格式合同的学理研究和法律法规也差强人意,造成人们对须臾不离的格式合同反而缺乏了解和认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借消费者保护运动兴起的“东风”,格式合同才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近两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起的点评“霸王”条款活动,使更多的消费者从媒体上对格式合同的概念有所知晓。国内对格式合同的研究和立法也日渐增多,为格式合同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和提供了素材,但毕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概念需要澄清,立法需要完善,认识和了解格式合同的范围需要扩大,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自己的利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了解格式合同的心态,笔者选择此题目作硕士论文,不求有理论上的创新和超越,但愿能加深对格式合同的了解和认识而有益于今后的实际工作。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格式合同的概述,界定了格式合同的定义,归纳了格式合同的特征,阐述了格式合同的性质,分别列举了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格式合同所下的定义及我国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在格式合同定义的基础上归纳出格式合同的四大特征,然后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了辩析。 第二部分论述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产生原因,格式合同出现于十九世纪末,伴随着垄断的产生而兴起,很快“以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垄断企业的大量出现使格式合同的使用具备了客观条件,二是经营者节约交易成本、追求高额利润的心理使格式合同的使用具备了主观条件,三是公用事业的出现对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四是传统契约理论的天生缺陷也需要格式合同来弥补。正是在这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格式合同的身影活跃在交易领域的各个方面。 第三部分分析了格式合同的价值和弊端,主要从三方视角论述格式合同的价值,即分别站在格式合同接受方、提供方和社会三个层面评述格式合同所带来的利益。以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