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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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于2016年开始,家事审判制度较之前已经有了明显的完善,但与域外相比仍有诸多不足。在家事审判的众多案件类型中,抚养纠纷案件因近年来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而逐渐占据一定比例。在抚养纠纷案件中,除父母双方当事人外,与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然而,处于各种纷繁复杂利益纠纷中的父母极有可能忽视甚至伤害心理生理都不成熟的未成年子女。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家事诉讼法,现有的法律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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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于2016年开始,家事审判制度较之前已经有了明显的完善,但与域外相比仍有诸多不足。在家事审判的众多案件类型中,抚养纠纷案件因近年来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而逐渐占据一定比例。在抚养纠纷案件中,除父母双方当事人外,与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然而,处于各种纷繁复杂利益纠纷中的父母极有可能忽视甚至伤害心理生理都不成熟的未成年子女。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家事诉讼法,现有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也缺乏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程序参与与后续保障机制的缺乏让未成年子女在家事案件中始终处于下风,甚至被视为父母利益的附属品。在我国,抚养纠纷案件包含直接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和抚养费给付纠纷,因本文以听取子女意见制度的构建为研究对象,故抚养费给付纠纷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提出、研究内容、研究综述、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建立抚养纠纷案件听取子女意见制度是加强社会对未成年应有关注的程序性保障,也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内在要求。第二部分论述了抚养纠纷案件听取子女意见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提供了评估和保障儿童权益的标准;家事案件职权探知主义平衡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益保护状态;未成年人程序参与权则直接为子女意见的表达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抚养纠纷案件中适用职权探知具有正当性,听取子女意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也是未成年人程序参与的必然产物。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听取子女意见司法实践的展示和比较分析出各个国家(地区)的制度特色和可借鉴之处,各国(地区)均设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纠纷处理的场所,赋予儿童参与庭审的权利,同时配备有多种司法协助制度。第四部分是抚养纠纷案件听取子女意见制度的现状。首先表明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父母本位思想”、规定较为原则和粗略的问题。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听取子女意见案件范围过窄、法官考量因素局限、判决书中表述过于简单等问题。第五部分在剖析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制度发展需要总结出听取子女意见制度在听取标准、听取主体、听取方法、权益救济、意见利用方法和技能培训六个方面的不足之处。第六部分针对上述六方面问题提出了详细的完善建议,分别为完善要否听取子女意见的判断标准、明确听取子女意见主体的参与范围和条件、出台听取子女意见方法的参考性指南、建立听取子女意见制度的权益救济机制、确立利用子女意见的指引性规范、强化相关人员听取子女意见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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