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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范围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并且日益暴露,使得劳动者保护面临困难,《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是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准确发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分析《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得失,确立合理的劳动者范围,本文按以下思路进行了研究:导言重点对文献进行了综述,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一是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批判重构派,即批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范围的立法思路,主张《劳动合同法》应当对劳动者范围进行重构;另一派以王全兴为代表,赞同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思路,不过要求《劳动合同法》在这条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范围的规定。在导言中对各方观点总结后,进入本文正式论述。第一章对中国劳动者范围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反思:1、先从法律条文入手,总结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变化,然后总结出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共同建立的劳动者范围制度;2、在理解制度构成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以待考察;3、结合研究综述,对我国劳动者范围规定及其特点提出反思和疑问,为下一步论述的开始做下铺垫。第二章对域外劳动者范围的立法与经验进行了介绍与总结:1、先按照国别或不同地区的安排进行了立法的基本介绍;2、然后从抽象的高度对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进行了经验上三方面的总结,即劳动者范围立法思路上的经验、劳动者界定的经验、雇主界定的经验。第三章上升到理论高度,对确定劳动者范围的理论进行了解释与说明:1、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目的决定了劳动者范围的立法思路;2、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决定了劳动者范围的具体界定,包括正面界定即劳动者的界定,与背面界定即雇主的界定。第四章在理论归纳的指导下开始结合域外经验与中国国情对中国劳动者范围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调整,内容包括:1、劳动者范围立法思路的设计调整;2、劳动者界定的设计调整;3、用人单位界定的设计调整;4、本文最后一节,即第四章第四节是劳动者范围设计调整的最终总结,这是整个论文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