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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国际法院就“查戈斯群岛咨询案”发表了咨询意见。其中咨询意见关于管辖权的投票情况:对于是否享有管辖权问题上,全票通过;对于法院是否行使管辖权,以12票对2票通过。在本案中,国际法院与各国关于国际法院是否应该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争议得到集中体现。“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是国际法院面临的一起非常重要又相当复杂的案件,各国对该案既高度关注,也存在巨大分歧。其中分歧意见的一个核心是,国际法院在这起由联合国大会决议置于“非殖民化和民族自决”框架中、但又至少表面上涉及英国、毛里求斯双边争端因素的咨询案件中,如何体现尊重和维护国家同意?本文以国家同意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首先,根据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引出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其次,汇总、整理和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及实践案例,阐明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条件、国家同意在咨询管辖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以及影响其适用的因素。最后,反思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的根源矛盾,就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层面和中国参与层面提出初步建议。文章系以下六个部分构成:导言部分,通过最新案例提出问题,阐释本文的研究意义和方法、论文结构,归纳分析与本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并阐明本文存在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第一章,阐述国家同意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制度设计、实践与作用,由此引出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国家同意在国际法形成中的重要意义得到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的肯定。国家同意在国际法的创设和适用都有丰富的国际实践,系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然而,随着国际强行法的提出以及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家同意也展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依有权主体提出的申请而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咨询意见的权力和权限。鉴于《国际法院规约》对诉讼案件和咨询案件的相关规定为咨询程序替代诉讼程序提供了可能性,使得咨询程序具有灵活性,以至于法院咨询管辖权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诉讼管辖的作用,由此引发了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考虑到,争议的存在会影响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以及咨询制度的承认,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际法的发展。对此,需要对争议产生的真正原因进行分析并归纳国家同意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中的具体适用。第二章,汇总、整理和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及实践案例,阐明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条件、国家同意在咨询管辖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影响国家同意适用的考量。国际法院在认定管辖权问题时,首先是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其次是决定是否应当行使管辖权。国家同意并不影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确定,而是作为管辖权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即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通过梳理法院咨询管辖实践中六个涉及未经争端国家同意的案件,归纳国家同意对咨询程序产生影响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发现以下三个影响其适用的因素:争端的起源和范围是否超出双边性质、咨询意见是否影响当事国法律地位、咨询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反思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的根源矛盾,提出争议解决路径。争议解决的前提需要抓准争议根源的矛盾。通过反思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形式上缺乏司法克制,进一步挖掘出潜藏其中的实质矛盾,即国家寻求维护主权与国际法院寻求发挥作用的矛盾。争议解决路径可以从以下两处着手,一方面可以就咨询事项进行分类适用国家同意,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参与国家的质量和数量。第四章,对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的启示。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角度,中国需要积极参与法院的咨询管辖实践,在行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考虑到我国目前参与咨询管辖实践情况,接下来应该进一步推动咨询事项的分类化适用、合理利用咨询管辖相关制度等,以期通过实践创设与推广蕴含我国价值观、符合我国利益的制度与模式,从而促进国际法中国话语的发展,加强国际法治的中国参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结语部分,梳理全文的论证脉络。首先,问题的提出。国家同意作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例外,系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鉴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所发挥作用的范围实际已经一定程度上从咨询领域转化到了诉讼领域,产生了国家同意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其次,问题的分析。通过分析并归纳国家同意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中的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发现,国家同意并不影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确定,而是作为管辖权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即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然而,争端的起源和范围是否超出双边性质、咨询意见是否影响当事国法律地位、咨询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三个因素成为了国际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是否采用国家同意时的考量。最后,问题的解决与启示。国家同意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关系的争议问题反映出形式上缺乏司法克制,实质是国家寻求维护主权与国际法院寻求发挥作用的矛盾。为此,对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而言,一方面可以就咨询事项进行分类适用,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参与国家的质量和数量;而对于中国参与咨询管辖实践而言,继续积极参与法院的咨询管辖实践、在行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借鉴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法院的观点,从而促进国际法中国话语的发展,加强国际法治的中国参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