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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社会背景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市场化改革形式被普遍推广。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相关地方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法学研究和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着重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的角度分析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除导言之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提炼了特许经营的行政法逻辑。政府将一项事业认定为公用事业,并规定了国家的垄断经营和排他经营;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国家的公用事业经营权特许于私人,授权的范围是私人对公用事业进行垄断排他经营权、获得收益权等权力。同时,政府的公用事业经营权并不丧失,并仍然承担保障公用事业运行的职责;在特许经营期间,政府与受特许人之间在经营公用事业上是存在特许关系、合作关系以及监管关系。
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特许经营中混杂着的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分析了在行政法的层面上,也存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许可和行政合同。现行制度虽然规定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和特许经营协议两个阶段,但是没有区分和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区分特许关系和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合同制度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的调整范围,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关系。论证了划分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合同两个阶段的必要性在于,对不同的部分适用不同的规则,有助于化解该制度下行政权的单方性、强制性和特许经营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特性之间的制度张力。
第三部分,对当前的制度需求和实际问题予以了关注。对特许协议与行政权力的行使问题,本文认为涉及到行政主体的保留权力、自由裁量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权的行使不受特许经营协议的约束为宜。除此之外,行政权应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约束。对政府责任的缺失的问题,在行政合同的框架内,设立程序性的保障机制,赋予特许企业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是一个可以选择的路径。对特许企业的公法义务问题,本文认为公法对特许企业的约束和保护不够详备细致。对此,可以借鉴法国行政法对受特许人所有的财产和特许公务的财产的区分以及相关调整机制。另外,在特许企业工作人员的保护和约束方面,既要增强特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障,又应确立特许企业的工作人员承担类似公职人员义务的义务。这样,公用事业的稳定和持续才能获得足够的制度保障。
最后,在制度变革的宏观视野中,本文指出了建立的分析框架对研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现实问题的意义和价值,期望对制度研究、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