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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由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居于主体地位,其与投资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化建设中一个崭新的课题。预测性信息,在国际上又被称为“软信息”,它是指那些表明企业未来发展和经营业绩的信息。预测性信息是一种主观的预测,陈述者往往根据现有的数据或事实,依靠历史的经验,对未来作出一些主观估计和评价,因此,它一般与未来的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与传统的描述性信息相比,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有自己的特点,在监管方式、重点等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预测性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并借鉴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先进制度,试图为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的制度框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首先,从传统的描述性信<WP=3>息入手,引出了与之相对应的预测性信息的概念。其次,分析了预测性信息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接着,介绍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最后,揭示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从微观上看,它既有利于改善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评价,又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从宏观上看,它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费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第二章分析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预测性信息的有效性和企业提供预测性信息的可能性、必要性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其中比较著名的理论有财务报告目标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新资本需求理论和信息供求均衡理论。第三章回顾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本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重点分析了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两大制度。然后,简要介绍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预测性信息监管的相关制度。第四章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规制预测性信息的立法现状。其次,总结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中关于预测性信息(包括发展计划和盈利性预测信息)的披露要求。最后,系统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并对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缺陷和主观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章针对上述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对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实行预测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呼吁有关机关尽快制定《预测性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最后建议应该尽快培养公正的市场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