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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若相互对立的控诉与辩护双方对抗的能力旗鼓相当,那么,控辩平衡就得以实现。这样,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其他因素。 控辩平衡包涵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优于另一方的关系,二者与法官的关系是等距的,在法官面前是平等的。其次,控辩双方权利义务相同或对等。意思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么内容完全相同,要么内容虽不同但对等。最后,控辩双方攻防能力相当。控方每拥有一种攻击能力,辩方就必然拥有对应的防守能力。 控辩平衡的价值至少应包涵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控辩平衡程度越高,控辩对抗就越是激烈,整个案件的事实将被全方位、多层次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也就越有利于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其二,能够维护人的尊严。对于被追诉人尊严的维护,不能仪仅看作是对社会一小部分人群的特殊保护,而应该视为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尊严的维护。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卷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其三,体现程序公正。控辩平衡能充分体现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理性、自治性、及时性和终结性。其四,控辩平衡能有效阻止国家对个人的违法侵害。追求控辩平衡就是要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地结合起来,二者兼顾,寻求一种综合的效果。 控辩失衡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本位主义思想观念。该观念反映到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就是一味强调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功能,忽视甚至反对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二是辩方对抗能力具有先天不足之处。辩方是以个人力量来对抗控方所捌有的国家力量;收集证据能力明显不足;被追诉人的陈述可以作为支持控方观点的重要证据;刑事追诉具有容易产生有罪推定观念倾向的固有缺陷;强制措施的采用使辩方的不利地位进一步恶化。 法官中立、对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无罪推定、律师辩护是保障控辩平衡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机制。要维护控辩平衡,需要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强制措施的采用使得辩方的防御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由法官以司法权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采用权进行审查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