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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有效弥补了被告人不能出席庭审从而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缺陷,有助于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与传统的对席审判形态不同的是,被告人不出庭是是缺席制度的形态,相关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此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上仍然存在着诸如适用范围较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不足、规定的送达方式难以保证送达效果、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未做限制、被告人救济性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以及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界限不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适用范围上,应当适当扩大案件适用情形,将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被带出法庭的情形及故意使自己以某种患病或非患病的方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列入缺席适用范围,防止被追诉人故意阻碍诉讼进程,发挥缺席程序的诉讼价值;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确保律师对案件的及时了解,规定律师对缺席被告人的强制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送达程序上,以直接送达被告人本人为原则,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采取其他能够确认被告人收悉的补充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比如传真、微信、邮件等;在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方面,规定近亲属的上诉权应当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不得违背被告人所明示的意思;在被告人归案后的救济措施上,应明确缺席审判过程中以及缺席判决之后重新审理适用的条件与审级;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衔接上,明确两程序的独立关系,细化两程序的具体适用步骤,为两程序在实践中的选择适用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