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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了伯尔曼法律信仰基本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法律信仰与宗教的关系,即它们之间既存在不同之处,但从事这两种活动的都是有情感、意志和信仰的人,法律和宗教其实是人类生活经验的两个基本方面,宗教的许多因素为法律所吸收,宗教中也含有法律的成分,因而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因素,法律和宗教的共同因素是:(1)法律和宗教都具备仪式。(2)它们都建立在过去的传统之上。(3)它们都具有权威性。(4)它们都具有普遍性;而正是这些共同点使得法律可以象宗教一样被信仰,揭示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即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主观把握形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深深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对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分析了法律信仰的五个方面的特征,即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而产生的一种情感升华;法律信仰是公民长期的法律实践的产物;法律信仰以主体的坚定性为基础和前提;法律信仰可用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信仰是公民信仰体系中的价值支柱之一;接着介绍了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目前理论界较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目的论、国家决定论和演化论的分析,认为演化论更加符合客观历史;探讨了公民社会的演化及其概念,即公民社会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概念,早期就是指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世纪是指从城市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与僧侣和封建贵族相区别的第三等级所组成的社会状态,后来指与资产阶级同义,而现代公民社会的阶级特征相对弱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具有基本权利的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制约;分析论证了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中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原因、培育途径,认为目前公民的法律信仰是缺乏的,这里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指出了培育法律信仰的途径,即培育法律理性主体;提高立法产品的质量;保证司法独立;培育公民的道德信仰;加强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