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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并完善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将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和现代化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也被赋予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从而,检察机关能否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肩负好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也就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但我们也发现,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没有对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作用以及排除程序作明确规定。这势必影响检察机关科学、合理地行使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以我国中部某一市级检察机关为样本,对我国检察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地贯彻到检察实践的层面,使检察机关可以系统、全面地发挥本身法律监督职能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