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客户的信息利益容易遭受侵犯。对此问题学者们主张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种是强调银行的保密义务,以此保护客户利益;另一种是基于隐私权的理路,提出金融隐私权概念,通过赋予客户金融隐私权来保障其信息利益。以上两种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从银行保密义务的角度来保护客户利益这一思路就局限于义务本位,而基于义务本位的制度安排对客户信息利益的保护显然不如权利本位制度的保护更为积极和全面;金融隐私权理论则困于隐私权概念的模糊不清和整个制度的欠缺完善。因此,本文尝试从信息权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传统观念上,财富的形态主要表现为物质,而在信息时代财富概念的外延已经发生变化。在现代金融活动过程中,“信息”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财富的内涵。对于这一新型的财富,如果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势必打击经济人交易的积极性,进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缺失。而传统的法律并没有对“信息”给予充分、完全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除外),现有法律对信息的保护都是间接的——仅强调银行保密义务或者客户的金融隐私权,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不能满足对客户信息利益充分保护的要求。相反,如果承认“信息”作为财富的一种形态,通过赋予客户金融信息权,使客户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则非常有利于对客户信息利益的保护。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提出金融信息权的概念,以期通过建立一个金融信息权制度来保护客户的信息利益。本文的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节是银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在本节中,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对客户金融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首先,这是基于金融信息财富性质的需要。在后工业时代,信息已经取得财富的性质,尤其是在银行业务过程中,客户的金融信息具有明显的财富性质,因此法律必须给予客户金融信息保护;其次,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