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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改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从企业具体形态变迁的角度来看,是将原来的国有企业玫制为现代意义的公司,而从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权利关系变迁的角度来看,则是国有股权制度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取代。因此,研究国有股权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对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受“父爱主义”的关怀,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均由国家承包,其自身处于无权利、无利益也无责任的状态之中,充其量不过是“国家这个大工厂中的一个个小车间而已”。这种状况下的国有企业发展动力不足,效益低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为出发点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开始推广实施,我国的国有股权制度也由此产生。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由原来的所有者身份转变为国有股东,它只能凭借其股份的多少,运用其股权在公司内部起作用。“公司之外无国家”,企业由此拥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独立主体。 国有股权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付诸实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它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 从宏观的角度而言,要使国有股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得到实现,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国有股权制度是什么?国有股权制度能否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相容?国有股权制度如何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有效相容? 依照这种思路,本文的首先解决的是国有股权制度是什么的问题。本文将国有股权制度的概念表述为:“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股权规则为中心来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权利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将具体形态的国有资产通过评估折合成抽象形态的国有股本,通过对抽象的国有股份的有效经营来使国有企业的效益得到提高。它以国有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权利结构取代原有的计划经济下单一的国家所有权结构,意在使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国有股权制度的行使依靠其内部蕴涵的两种权利:国有股权和法人所有权。前者从属于国家,后者从属于企业,两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通过共同发挥作用使国有股权制度得以实现。与此同时,国有股权制度必须有一个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作为其有效运行的物质载体。 本文其次解决的是国有股权制度能否与公有制相容的问题。国有股权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是作为一种理顺国家与其投资的企业之间关系、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手段提出来的。我国的经济制度虽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根本的不同,但从国有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问题来看,与西方国家是有共通之处的,同时,实践证明,国有股权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完全可以而且也有必要借鉴国有股权制度。然而,由于受“一定的所有制在沂律上必然表现为一定的所有权,否定了一定的所有权就意味着时一定所有制的否定”的传统所有制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有股权取代国家所有权是否是对公有制的否定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处在模糊状态。这种理论的模糊最终影响到了国有股权制度的有效实现。本文通过对传统所有制观念的批判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直接对应关系分离开来,指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应该是包括所有权、股扫等在内的全部财产权利的总和,由此揭示出国有股权对国家所有权的取代不但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反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现方式。国有股权制度完全可以和公有制相容。 本文最后解决的是国有股权制度如何与公有制相容的问题。国有股权制度与公有制的有效相容,也就之国有股权制度在我国的实现问题,‘白又可以具体化为因用一资产在股权制度下的营运问题。通过时现阶段我国国有资产营运体系的分析,本文对其终极层(国家)、中介层(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和基础层(企业)的构建思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现行的中介层授权制的构建思路实际上阻碍了国有股权制度的实现,不妨可以尝试引入英美法系中信托的法律和口里对其加以重构。同时指出现阶段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股权结构使得作为基础层的企业事实上并不能享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为实现其改制的初衷,必须对公司中的国有股进行减持并最终使其正常流通。 总的来说,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国有股权制度及其实现机制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