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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应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正当性在哪里;如果承担举证责任,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还是一种败诉风险;如果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辩护方举证责任和推定、刑事证明标准有着怎样的关系。围绕着辩护方举证责任的这些相关问题,学界产生了非常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给笔者提供了思考举证责任问题的视角。在本文的第一章中,笔者对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概述,通过案例引出了主题,并指出在辩护方举证责任领域,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同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的状况。在第二章,笔者论证了辩护方举证责任的正当性,首先,对辩护方举证责任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简要的梳理,表明由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历史延续性。其次,阐明了辩护方举证责任的必要性,即诉讼便利和对抗制的要求。最后,重点研究了辩护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正当性,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出发进行了讨论。论证了辩护方举证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之后,在文章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笔者对辩护方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了探讨,首先考察了域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了解了国外的研究现状,其次,对国内的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了争议的焦点。最后,笔者的结论是:辩护方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总结了辩护方举证责任适用的几种情形。在最后两章,笔者探究了与辩护方举证责任联系最为紧密的两种制度:一是推定制度,二是证明标准制度。推定制度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其与辩护方举证责任的关系主要是作为辩护方举证责任的一种情形出现,这种推定会不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将是讨论的重点。证明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联系更为紧密,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此,将会考察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并对证明标准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