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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重要的物质基础。尽管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就逐步建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矿产资源财产权结构以及矿产资源市场开发的法律制度,但从近二、三十年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受到传统以来计划经济思维的长期影响,目前中国矿产资源财产权法律制度的运作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因素,矿产资源市场化开发与利用的效率仍然不高,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管理也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矿产资源财产权法律制度虽已基本建立,但是在产权结构内部仍然存在权利界定不清晰、权利存在冲突等问题,比如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导致政府在矿产资源市场开发过程中处于角色冲突的地位,而且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性与矿产资源管理权的多元性导致不同层级的公权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又比如,体现矿业权出让有偿性的税费制度在某些环节仍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现有的产权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功能,特别是还未能将矿产资源市场开发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以致于开发过程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仍然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矿产资源市场开发的各种问题,国务院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当中特别提出了国家在今后的发展当中,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而且要大力开发可再生的新能源,目的是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市场开发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归根到底需要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具体而言,国家需要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产权利益关系,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主体的权力(权利)界限,以及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私人主体的权利范围,由此才能减少矿产资源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外部性问题,进而和谐的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矿产资源所有者(即国家)利益与矿产资源开发者利益、以及矿产资源供给者利益与矿产资源需求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最终妥善的解决矿产资源短缺与过度开采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本文以中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横向层面,本文将涉及矿产资源财产权的界定、交易和保护等多项内容;而在纵向层面,本文还将同时紧扣产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全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将以法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为基本思路对各个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笔者还将以概念分析、制度分析和比较法分析为基本方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比较,并从中总结出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