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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引入了对抗制庭审模式,为防止当事人的对抗式模式流于形式,1996年刑诉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即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012年刑诉修改,不但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是“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且新增了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规定,即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本文对该规定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经过对辩方证据开示义务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分析和考察,在把握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普遍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本文的写作分六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我国的辩方证据开示义务概述。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义务的产生过程及原因,纵向剖析,对我国辩方证据开示义务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义务的特点。从制度背景、价值观念、控辩关系、适用案件的范围及结果五方面来阐述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同证据开示制度中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不同,通过横向的比较,突出了我国辩方证据出示义务规定的特点。第三部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问题。主要从我国辩方开示证据范围的有限性及缺乏程序性规定等方面阐述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从保障诉讼公正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国际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方面阐述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比较法考察。该部分对目前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较为完善,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英国、美国、日本进行介绍,为我国完善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构建我国辩方开示证据制度。从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开示程序、法律保障及其他配套机制四方面,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提出构想。第六部分:简要总结本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