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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在我国建国后产生,其在过去的特定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向宪政道路的迈进,预算外资金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和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表现出严重的不和谐。预算外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国家机器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国家为了自身存在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要征收赋税,这使得财产从私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改变。但是,这种征收又是必需的。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征收赋税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即国民一致同意原则。国民一致同意原则不但有利于民众的参与以维护其利益,同时这种方式有民主机制在发挥作用,可以对征税权(财政权)予以有效的控制,防止其运用不当,侵犯个人的权利。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不仅没有经过人民或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而且征收也没有民主机制的约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多是由此而来。从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管理来看,预算外资金主要依照各地方、部门、单位的规定、通知来进行,这样的规定、通知,不但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而且朝令夕改,不合法治的精神。尤其是有些部门、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乱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并且滥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严重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从国家财政收入上看,其与预算内资金相互依存。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不仅割裂了国家财政预算的统一性,而且也削弱了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还削弱了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出国旅游,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财政资金,而这多数是预算外资金,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同时,也使得有些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为了部门和单位的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也使少数官员走上了腐败的道路,还使得我国政府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影响。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及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凸显了我国财政权还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现代国家财政权(含征税权)是人民或议会控制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财政预算案的审查和批准,财政权无疑具有强烈的宪法属性,其必须要受到宪法的规制。民主存在的价值,是为了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好;法治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妄为,使得国家权力更好地在民主为其设立轨道上运行,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公共财政体制则是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所以,在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过程中,必须有民主的参与,有法治来提供保障。对于我国,在财政权的运行上,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要有民主机制约束财政权力;同时,要有法治为财政权力的运转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要求我国取消预算外资金,将全部财政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强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物质能力,也有利于官员的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