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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治权”在我国也被称作为“大学自主权”。我国的高等院校本身就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无论是其行政管理权力还是学术权力的行使都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大学享有自治的权限是因其承担着维护学术自由的使命。在法治国家中,大学组成人员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大学自治而遭受侵犯。对于大学的行政案件,司法负有落实法治要求的介入义务,但在审查的范围和强度上又因为学术自由的存在而有所限制。我国法院应侧重于对高校自治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从而避免裁判学术实体性的纠纷,以使得司法审查在保护高校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更大限度的维护其自主权。如此,才能在大学自治与法治之间寻找平衡协调。近些年来,我国法院接受和审理了很多教育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维护学生公民,法人,和高校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法院对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类的案件还存在着不少分歧,各个地方的法院对受案范围、司法审查的强度、裁判方式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在我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此它应责无旁贷的承担这一重要的使命,成为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维护教育行政秩序的最后一道坚实的防线。当然,高校自治也不能完全被暴露在司法权的干预之下,因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所以,在我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自治权的范围和限度都应有所限制。因此,我们确有必要从理论和实物的角度对司法审查理念的范围进行重新的审视,从而在现代法治视野下确立高校自治权司法审查的合理标准和范围。本文在分析高校自治权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对高校自治权司法审查在行政司法案例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在高校自治权方面,论述了高校自治权的起源与内涵及高校自治权的运行机制。对高校自治权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讨论了应该对高校的哪些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对我国高校自治权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