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社区矫正判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初步审理,认为可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在判决以前由司法行政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背景及悔罪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门调查与评估,并对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提出建议,以供委托人民法院判决时参考的活动。在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前进行社会调查,不论是对判决的依法准确做出,还是对以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不少地方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报告属性等方面,都千差万别。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判前社会调查意义重大。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判前社会调查研究概述。因为社区矫正判前社会调查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所以文章首先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准备活动进行了回顾。其次就判前社会调查的实践活动而言,这方面出台的地方性规范很多,其中有些地方的判前社会调查颇具创新性和独创性。本文介绍了实践中具有代表性两种模式及其内容。 第二部分为判前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现行社区矫正判前社会调查在实施中主要存在如下五个问题:一是司法所成为判前社会调查主体饱受质疑。二是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属性规定。三是缺乏统、规范的调查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上的不一致。四是缺乏对判前社会调查的检察监督规范。五是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重视,被害人参与性不足。 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判前社会调查的构想。要想使社会调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其程序进行必要的完善:首先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主体地位。其次明确调查报告的属性,以防止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再次要制定统一、规范性的程序,以有助于判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后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判前社会调查的检察监督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此外,还要加强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强化其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