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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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地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规范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理论。本章首先简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演变,提出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区分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论述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程序。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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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地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规范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理论。本章首先简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演变,提出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区分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论述了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程序。第二部分,境外行政强制制度简介和启示。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俄罗斯、中国香港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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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我国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在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各项经济指标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上涨,特别是直接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权利的伤害类犯罪案件及在其他犯罪过程中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受害者人数不断增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在伤害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大。这些因犯罪行为致伤、致亡的被害人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与日巨增,道路交通事故也逾来逾多。交通事故已成为所有事故中的第一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与纠纷也不容忽视,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做好损害赔偿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保障受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对受害人的
毫无疑问,作为一种当代典型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行政问责制的正义与否直接影响其存在的合法性以及能否有效运转等诸多方面。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约翰·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三种。其中程序正义又称“看得见的正义”。它要求“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的这一宗旨及其所体现出的各项原则,对当前我国行政问责过程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现代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传统的法制观念在高校受到严重的冲击,大学生的法律价值观也由过去的义务主体转向权利主体,正确认识大学生的这一权利意识变化,改进现有保障的不足,切实保障当代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大势所趋。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关系界定,明确这一点是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构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的法理依据,这一部分主要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程序”意识都开始逐渐苏醒,研究程序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行政程序的研究也在行政法学者的推动下走过了艰辛的二十年,有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朦胧期、讨论期、统一行动期。但事实上,我国已经错过了国际上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浪潮。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已经是呼之欲出而始终未出。有学者预期我国的《行政程序法》面世最早也要在2010年。以法定行政程序规范政府的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是美国侵权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而导致残障孩子出生这一事实。针对这一事实由残障儿父母提起的诉讼就是“不当出生”之诉。“不当出生”之诉最开始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不当出生”之诉也开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出现。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传统的不同,该案件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广泛
行政追偿制度是随着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而出现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法律制度才刚刚建立,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行政追偿制度,对行政追偿责任的划分原则、追偿金额的确定标准等实体问题,以及在追偿的时效、具体步骤、救济途径、执行方式等程序问题没有具体化。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探讨构建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依据和可行性,结合国外立法经验,阐述笔者对于构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1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行政指导开始在我国的行政实务界出现,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行政指导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了传统的“官民”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指导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实
在我国,对于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法学界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并且已有专门的法律——《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而对于行政补偿制度,时至今日尚未引起行政法学界普遍、充分的重视,国家亦未制定统一的法律加以调整。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也与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在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对维护交易安全尤其对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犹为重要,在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功能更是得以充分体现。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基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因其产生的立法背景以及各国国情不同,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