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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智慧城市背景下对于个信息安全法律保护问题的探究。本文从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出发,提出可行的个人信息安全模式——以行为为中心。进而根据智慧城市的特点,指出多层次的十种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行为。以此为基础,在智慧城市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必须建立单独的地方性法规来对各主体行为进行约制,而作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最主要途径,RFID应用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来规范。按照上述逻辑,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个人信息安全及其保护。首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辩析,明确其与信息安全、隐私权、信息权的区别与联系,得出本文所探讨的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范畴。其次,在上述个人信息安全范畴之上,摒弃对其性质的无休止的争论,提出以行为为中心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模式,并给出相关理由。第二部分,分析智慧城市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首先是对智慧城市的简单说明,同时分析其技术特点和影响。以此为基础分析得出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的三类、十种行为;再对这十种行为以主体维度进一步类型化。第三部分,探讨本文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智慧城市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前面的分析、整理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和处理问题的对象;那么这一部分,则采用了以下结构:首先对科技层面解决问题进行讨论并指出不足,其次阐明的法律保护应用的层次结构,重点是对一部法律文件内容的阐释——地方立法性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并对RFID标签进行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