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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深化工业水平以及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的环境污染形势也愈发严峻。近来爆发的康菲溢油事故、全国雾霾天等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巨大。民众面对生命与健康受到威胁与损害的局面,热切呼唤政府有所作为,还民众享有的良好环境权。刑法以对犯罪特有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在规制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1997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进行了规定与修改,但是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却未被追究环境刑事责任。最早发生在2011年6月的康菲溢油事故在被国人揭露后,对事故一直进行遮掩封锁的康菲石油公司实质上并未采取任何防止漏油污染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反而极力否认、消极应对。造成海洋生态和渔民、养殖户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公众在追问:康菲溢油事故污染环境何其严重,为什么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究其本源,既有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层面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政与司法层面追究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文章以此为契机,进行了分析与思考。第一章:以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为线索,引出并着重阐述了刑法规制环境污染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外就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我国刑法规制环境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从构成要件方面对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变化和进步,并就污染环境罪依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三章:着眼于外国环境犯罪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考察了日本、德国、巴西、美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及司法,并就其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先进做法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于我国的环境犯罪有所借鉴。第四章:在第二章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及第三章考察借鉴外国环境犯罪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从“有害物质的准确界定”、“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明确罪过的主观方面、完善刑罚结构以及完善司法追究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