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并不是由一个合意而是由一系列合意所构成。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最初的合意往往无法涵盖长期的发展变化,因此,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现实角度都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和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和劳动合同履行应如何界分?这些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这是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第二章指出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协商一致,书面变更。这样僵化的规定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第三章通过对域外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承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变更是一种趋势,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梳理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我国地方对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地方规定与域外的做法相符,较我国国家层面的规定更为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但也出现了各地规定不一,审判尺度不一等诸多问题。第四章对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立法层面,一般情况下为自愿变更;在法律规定情况下可采用法定变更;一方当事人无理拒绝法定变更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拒绝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层面,协商变更为首要方式,用人单位在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单方变更。这样我国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才算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