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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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繁荣,信息成为投资者投资的基本依据,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但《刑法》并未规制此类行为,只能对此做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对预防此类行为收效甚微,社会各界纷纷呼吁立法机关设立新罪名规制此类行为。鉴于此,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类行为终于被纳入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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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繁荣,信息成为投资者投资的基本依据,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但《刑法》并未规制此类行为,只能对此做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对预防此类行为收效甚微,社会各界纷纷呼吁立法机关设立新罪名规制此类行为。鉴于此,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类行为终于被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同时,为了提高本罪的司法适用性,2019年出台了对该罪的司法解释,但仍有诸多问题未被解决。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张治民、尹琼“老鼠仓”案进行梳理剖析,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尽绵薄之力。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张治民、尹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进行案情介绍。第二部分分析总结出张治民、尹琼案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根据上文总结的争议焦点来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分析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其次,探讨如何认定本罪的犯罪数额。然后对本罪的共犯问题进行探析。最后阐释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分点。第四部分结合前面的法理分析对本案张治民、尹琼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简单总结。第五部分提出笔者的思考,一是本罪是否存在未遂。二是如何更好地适用罚金刑。三是应建立周密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内外监管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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