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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开始施行,其中有关提单的规定,内容上参照了生效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尚未生效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规定,分类方面也颇为详尽,内容兼含实务上的有关原则,在当时颇显先进性。但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加快,《海商法》施行仅九年,其中的许多制度就己暴露出弊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通过与国际公约、其它国家或地区法律以及我国《合同法》的比较,检讨《海商法》实施几年来争议最大的一些制度,如迟延交付制度、货物留置权制度等等,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发展趋势,对《海商法》第四章若干规定和制度的修改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能为相应的立法完善提供理论储备。 全文分为前言、主文和结束语三部份。主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我国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目前我国民商法领域中调整国际海上货运关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自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为对《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评价。主要通过比较国际公约、《合同法》和《海商法》对迟延交付制度的规定,指出海商法在此项制度上的不足。 第三章为对《海商法》货物留置权的评价。通过介绍民商分立立法例下的法国、德国、日本和民商合一立法例下的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内容与特性,说明海上货物留置权具有特殊性,指出《海商法》规定的货物留置权制度与《合同法》相比,因局限于留置权与债务人财产所有权的牵连关系而产生的缺陷。 第四章为托运人货物控制权的评析。通过分析《合同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并与英美法中途停运权比较,指出《海商法》应补充并完善该项制度。 第五章为对《海商法》若干海运制度的修改建议。在分析国际海运制度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以及《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海商法》货物 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制度修改探讨留置权、迟延交付制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有关问题、两种托运人有关问题、货物控制权问题以及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计算方法等问题的修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