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假诉讼行为的日益频繁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社会的日趋复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虚假诉讼案件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开始逐步出现,并有着不断蔓延的趋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人利益的受损,而且也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但由于刑法没有关于此类现象的明确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断不一,不利于法制社会的稳步建立。本文主要通过对虚假诉讼现状的透视分析,结合现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的争议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需要设立独立罪名的结论。即应当根据虚假诉讼的独特行为模式单设一个罪名,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这一新型犯罪行为,进而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虚假诉讼的现状透视与分析。首先,介绍了虚假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区别于其他相关的类似概念,界定出虚假诉讼的具体范畴。其次,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和现有的文件规定,介绍了虚假诉讼的现状,同时阐述出虚假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章是对虚假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论与困惑的梳理与评析。在该章中,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司法的实践处理。主要有无罪论和有罪论两种观点。而在有罪论中,又分别持有敲诈勒索罪、妨害司法罪、诈骗罪和设立一独立罪名等不同观点。通过对上述各种观点的评论分析,表明现有的刑法体系不足以规制虚假诉讼行为,进而得出应设立一个新的罪名以适用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章是对虚假诉讼的立法对策研究。首先,根据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阐述了设立新罪名的必要性。其次,在前述部分的基础上,具体提出了对虚假诉讼进行入罪化的构想,阐明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设计。最后,对该行为入罪后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主要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进行分析阐述,同时对该罪的成立标准进行分析,准备界定该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