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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每年都有多起发生,并在逐年递增,但是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也是裁判不一、同案不同判。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处分行为的明确规定,学界对于此类问题也是争议颇大。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上,对于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法律适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理制度两个方面。本文主要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所有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进行梳理与实证分析,试图通过对法院裁判时的基础和考量因素分析找到导致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不同处理意见的原因,以及问题所在。实践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上,多数法院还是选择援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保护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少数法院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应当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因为只有不动产登记簿出现错误的时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才有适用的空间。少数的法院会选择适用表见代理或者无权代理来处理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的。虽然适用代理制度是理论界呼声最高的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上似乎没有被多少的法院所采纳。还有部分法院在处理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中既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适用代理制度。通过对法院裁判时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一一进行判决理由和考量因素的分析,对我国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裁判检视,法院在适用时是否存在性质认定差异,探寻法官在选择何种制度适用的背后利益权衡为何。最后,借鉴学者观点结合我国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实际情形,对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区分不同类型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若是经过虚假公证委托的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直接纳入代理制度范畴,未经过虚假公证委托的可以再区分冒名处分他人独有的不动产和冒名处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案件类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限制在登记簿错误情形下中适用,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制度可以类推适用。鉴于不动产冒名处分案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文章最后对案件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