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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过去几年里,在党中央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社会组织开始了新一轮变革,商会作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开始为党政部门所重视,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商会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不健全,商会的功能和价值尚未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商会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商会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力图厘清我国商会实践和商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会未来的发展道路。本课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商会模式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同时本文通过提出中国模式的概念,将研究限定在中国视野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商会进行系统的类型化分析,明确各商会模式类型产生的历史背景、优缺点及经验教训。其中,本文着重对我国现阶段的商会模式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从而明确我国未来商会模式的改革方向和思路。通过对中国视野下的商会模式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本文将我国未来的商会模式界定为商会本源模式,并就商会本源模式进行理论定位,同时对商会本源模式的运行状态、基本思路和原则、制度建构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述。本文为了兼顾研究的完整性与针对性,将商会的基本概念范畴及我国商会的历史沿革放在绪论部分,从而在保证本文相关论述的针对性的同时实现本课题研究的周延性。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前提,将本文的研究限定在中国视野下,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就明确商会类型化的标准。第二部分就商会功能和商会法进行学理分析,为本文研究商会及商会立法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就中国模式视野下的商会模式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就我国现阶段的商会模式进行理论上评判,本文最后一部分则是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就我国未来的商会模式进行理论建构。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模式指的是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中国模式必须是以中国的实践为基础,必须以中国的经验为依据,必须以中国的时代背景为维度。本文关于商会模式所做的研究紧紧以中国模式作为论述基准,从而力图在有限的篇幅内实现本研究的价值性。由于商会模式概念范畴的提出在理论上尚属首次,因此本文在对模式的概念范畴和商会的概念范畴进行明确的基础上提出,商会模式指的是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商会组织在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自律和自治时所形成的行为范式。在此概念范畴下,笔者就形成商会模式的类型化依据展开简要分析。本文在分别对中国模式和商会模式进行理论定义后,对商会模式和中国模式的逻辑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中国模式和商会模式在逻辑上是一种交叉关系,商会模式在时间维度涵盖中国模式,但中国模式在适用场域上涵盖商会模式。综合本部分的相关论述,笔者提出中国模式视野下的商会模式意指建国以来我国商会在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自律和自治方面所形成的行为范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就中国模式视野下商会类型的理论划分标准展开论述,提出结合商会功能的实然状态,并以时代背景标准和政策法律标准对商会模式进行理论分类。本文在就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后,就商会及商会法的应然功能和理论定位开展论述,笔者提出商会应具备经济功能、民主功能等功能,自律、自治、保证参政议政等应成为商会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域外商会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并进行必要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存在的价值在于为揭示商会功能、商会法价值等应然状态提供域外法支持,从而为我国未来商会本源模式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中国模式视野下,根据时代背景标准和政策法律标准对商会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笔者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商会模式界定为商会虚无模式,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商会模式界定为商会经济模式,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会模式界定为商会统战模式,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全面发展时期的商会模式界定为商会过渡模式,将我国未来商会模式界定为本源模式。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会变革尚处于过渡模式,因此在本文第四部分笔者就商会过渡模式进行系统的分析,力图厘清我国现阶段商会模式改革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下文商会本源模式的论述与建构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笔者提出,商会过渡模式存在商会团结工商业者的功能受到立法不当限制、商会参政议政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商会自律机制需要在立法上给予进一步明确等实践问题。在立法上,商会过渡模式存在对商会进行统一规制时缺乏对特殊商会进行考量、商会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等问题。最后,笔者分别从社会基础、经济体制约束等方面就商会过渡模式的成因进行分析。本文最后一部分则是对我国未来商会模式进行了理论上的建构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这一部分,本文通过对商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商会依法治理的外在程序及商会服务创新的促进机制等维度就商会本源模式运行状态进行系统论述,揭示商会本源模式立法的迫切性,最后就商会本源模式立法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