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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目前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数十年的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因而如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国际气候谈判和政策制定的核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变暖中形成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人类应对气候变暖的国际谈判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地球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并且从这种损害地球环境的行为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还未成为国际习惯法,但是国际气候制度反复强调和适用该原则表明它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本文在分析评价国际上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有关气候变暖的法律制度中的实施情况、存在困难,以及未来展望。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国际法框架”。首先论述运用国际法律制度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的冲突与争论、主要特点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状况。第二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部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是该原则产生发展的过程,其次从责任性质、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三方面分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含义,最后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存在的国际法基础。第三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中的运用”。第一部分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制度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析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面临的困难,并探讨了其中的原因,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解决全球变暖问题进行了展望。笔者的看法是:在解决全球变暖的问题上,国家间利益的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国际谈判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并明确体现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各国应当坚持以该原则作为履约和未来参与国际谈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