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例如网络侵权、名称纠纷等一些新问题、新案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标淡化理论是一种较高水平的驰名商标保护理论,是国际流行的保护手段。本文在参考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驰名商标淡化的基本理论、实践表现及法律制度三大方面作了进一步论述,创新点是在商标淡化的性质,构成,尤其是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衔接完善等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文章第一部分从商标淡化的概念、起源、现实意义、性质和构成要件方面对商标淡化作了理论分析,阐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基本理论。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某一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理论起源和发展成熟是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制定有相关规定。国际上,《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都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是与驰名商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因其所承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象征意义及独立的财产价值,常常成为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被侵犯的对象,淡化理论的提出和反淡化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成为解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核心问题的客观需要。 商标淡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商标权扩展基础上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商标淡化最基本的性质。商标淡化还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种误导、诱骗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行为。笔者同时提出,商标淡化行为人无法定或合同上根据,淡化利用他人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本身所承载的价值和商誉取得财产利益,商标所有人因他人对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而蒙受商标显著性、商誉和商标价值的损失,且淡化行为人的得利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驰名商标淡化也是一种不当得利。 构成商标淡化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商标淡化的对象须为驰名商标;行为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进行淡化使用;对驰名商标及商标所有人可能或已经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商标淡化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种类的不同应在淡化行为人对法律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上有所体现。 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驰名商标淡化的种类、具体表现和侵害内容,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实践方面的表现。 驰名商标淡化主要有三种:弱化、丑化和退化。在实践中,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大致有四种形式:1、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2、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3、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4、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 商标淡化侵害的对象是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和商誉是商标受淡化侵害的重要内容。行为人通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减少、削弱了驰名商标所特有的较高显著性、识别性、商誉和价值,甚至造成这种显著性、识别性、商誉和价值的完全丧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越强,承载的商誉越高,越容易受到淡化行为的危害。 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文章最后部分从我国现有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出发,就驰名商标的认定、反淡化保护的范围、商标淡化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一是进一步明确商标淡化的对象—驰名商标商标权的内容。规定驰名商标商标权的内容即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满足现实需要;又要具有超前性、预见性,“防患于未然”;还有把握必要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新的垄断,阻碍经济的发展。二是对驰名商标商标权的取得采使用原则,对注册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同样保护,体现因其“驰名”而受特殊保护的立法本意,不应因注册与否而给予歧视。三是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明确商标淡化的法律责任,提高非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这是驰名商标商标权得以有效保护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