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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是最为特殊的一类作品,兼具商业性与艺术性,其涉及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编剧、导演、音乐作品作者等创作主体也有制片者这样的投资组织主体。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直接被赋予制片者所有,作为创作主体的作者只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该种利益分配机制下,电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后续使用及作品的后续收益均与创作者相切断,创作者一般都只能根据前期签订的合同得到固定的劳务报酬。但是,完全依靠私法自治的作者获酬模式存在弊端,容易导致合同谈判的实质不平等也无法应对作品传播和利用方式的革新,加剧各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再考量,以法律的适当干预来保障电影作品作者的公平合理获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三稿修订草案及送审稿都规定了电影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制度,但是学界对是否应引入该项权利及如何对此进行合理构建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在对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再考量时,既需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进行重构又需对电影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制度进行全面剖析。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从多角度对我国如何完善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的立法现状及该其存在的问题,包括著作权归属规则的逻辑困惑、作者单一获酬机制的弊端及对规定作者二次获酬权的争议。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初次分配的主体权益模式进行剖析,包括利益分配主体身份的确认及著作权归属规则的辨析,明确以“合作创作”作为确定电影作品作者范围的标准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对“制片者”的定义及署名规则,并明确需综合著作权法各基本理论以确定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对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收益再分配之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制度进行剖析,包括概念明晰、正当性分析及域外不同经验的比较分析——明确二次获酬权与初次获酬及专有权利的不同,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制度从理论及现实两个层面均具有正当性基础,作者权法国家的法定二次获酬权制度更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主要提出完善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益分配机制的建议,包括重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构建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二次获酬权制度并明晰权利主体、付酬主体、权利行使条件等。第五章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