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获酬权相关论文
21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视听作品提供了丰富的传播渠道,视听作品通过数字化实现了跨国界、跨区域飞速传播和分享,与此同时......
学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1年4月正式生效,该条约是在数字网络技术冲击表演者权利的背景下签订的,意味着表演者权利在国际保护层......
互联网的发展让各种类型的作品借助数字化实现了跨国界、跨区域传播,抖音、快手、Tik Tok等视听自媒体让视听作品实现了病毒式高速......
表演者是视听作品重要的传播者,但随着互联网和相关录制技术的飞速发展,表演者越来越难控制其表演,迫切需要法律来维护其权益。而......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是指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在基本报酬之外,有权获得作品后续使用所产生的额外报酬的制度.文章从“二次获......
《北京条约》的签订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都体现了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提升。但将视听作品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真......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下,要实施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还存在着视听行业各方排斥、著作权法草案的具体规定不够细致、缺乏配套的权......
依据视听作品作者著作权是否已转移给制片者,“二次获酬权”可分为“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和“分享收益型二次获酬权”。鉴于我国......
当今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当一部分得益于表演者的精彩演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日益发展,传播的速度、范围和方式快速增进,表演者......
影视制作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视听作品新的类型、载体以及传播方式层出不穷,视听作品的利用方式得以革新,其带来的收益远远......
目前正值《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关于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因此分析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争议焦点和呼吁......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关于影视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引发制片方与创作方的激烈争论。其后,从影视圈到法律界,从学......
<正>时尚设计是对时尚产品外观的设计,时尚产品指的是以人为穿着或携带的载体,以视觉为主要的感知和体验途径,能给消费者带来功能......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其中"二次获酬权"的引进引发学界激烈讨论,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关于"二次获酬权"......
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问题争论已久,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第二稿>)于2012年7月提出以来,对于是否应该将二次获......
从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9条对于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权利来源与归属的认定......
"二次获酬权"的法律机制保护成为国际范围内的潮流和趋势,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二次获酬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
《著作权法》自颁布以来就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录制品被消费的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复制的成本变得越......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音乐、电影的使用和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传统的唱片销售到有线无线广播、网络传播、在线收听、......
<正>一、问题提出网络传播,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传播模式,因时效性、便捷性受到追捧,已成为民众获取音乐等文化产......
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前进,我国视听产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视听作品的传播渠道日渐丰富,适用规模逐步扩大,从而导致视听产业......
社会的发展带动着视听作品的使用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其背后蕴含的利润也不断累计,制片者与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越......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影院发行后的二次利用时,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
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对视听表演者最大的威胁来自于盗录者通过特定技术对视听录制品的非法复制。与失控的复制技术相比,数字化带来......
【正】2012年,电影导演张扬和何平分别收到了西班牙方面因使用他们所执导电影《向日葵》和《天地英雄》而支付的使用费,演艺界自此......
如何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合理地构建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机制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重点关注的部分。近年修改的几稿草案及送审稿中......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主要涉及视听作品制作及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问题。相对现行法与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
在影音娱乐产业高度繁荣和科学技术以及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表演者权利的维护和其合法利益的保障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肆意复制和发......
视听作品既是作品,又是视听产品。作为视听作品,各作者和表演者作为艺术创造者,自然应当对作品享有相应权利;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视......
<正>民族品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任何一个法律术语,品牌的意义衍生自信息时代,在经历过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之......
科技的进步为视听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丰富便捷的方式和途径,却也使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变得难以控制和实现。《中华人民......
<正> 邻接权是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我国著作......
<正>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针对该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
关于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剧烈冲突;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并且版权是表达自由的“引......
电影作品是最为特殊的一类作品,兼具商业性与艺术性,其涉及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编剧、导演、音乐作品作者等创作主体也有制片者这......
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的利益分享的权利。本文认为,有必要设计二次获酬权制度以满足保障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