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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4条将机动车与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变动作出统一规定,对此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颇大。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试图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但该问题亦未得到彻底解决。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专门针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本源与本意予以“拨乱反正”之厘清,从而在揭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本质的基础上,化解理论问题与争议,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建议,并为机动车交易实践提供符合实践本身的理论指导。全文除了引言与结论部分,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具体剖析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相关的概念予以界定,为本文下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样态予以分析,并根据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发生的原因,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理论基础即物权行为理论和债权行为理论予以阐释,并寻求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应然价值。第二章,比较考察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考察了意思主义模式与形式主义模式,并具体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规定予以分析,为后续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重新选择提供理论素材和立法经验。第三章,评析与反思我国现有的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在对我国《物权法》关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予以评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无关,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而未登记的,只是影响或者不产生所有者的“车籍权”。机动车本质上属于动产,其所有权变动理应采交付生效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第四、五章,分析了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重新选择后的效应体系。笔者分两章对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所涉及一些基本问题以及边缘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