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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迅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迅速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催生出大量的新兴产业,明显加快了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变。网络在极大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当代生活质量的同时,其广泛覆盖性、快速传播性以及极大公开性,对人们隐私的隐蔽性造成了很大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受到各界关注。本文将以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为主题,展开研究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特征、基本内容以及主要侵权方式,并就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作了比较。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即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含了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虽然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但是其保护范围比传统隐私权更广泛、保护重心和侵权动因与传统隐私权均有区别。第二部分先对国际上主流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进行了分析,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议会、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组织遵循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随后对国际上主要的两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由于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社会具有多变性、多样性、高速性和全球性等特点,仅以自律或者仅以法律来调整网络社会关系,保护网络隐私权都是不完备的,应当建立包括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在内的多种行为规范共同组成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第三部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首先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方面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作了思考。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开始将与隐私权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规定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相关诉讼法以及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说基本都是间接规定。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未明确;二是现有法律保护范围狭窄;三是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保护体系缺乏统一性。为此,就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可以从四方面着手:一是树立正确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二是确立法律规制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中的主导地位;三是健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四是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单独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