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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13年5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司法部颁布了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实施、意见书出具及出庭质证的程序。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仅代替了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也推动人体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自2011年至今司法部先后颁布实施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多项技术规范,使法医精神病鉴定也有了国家标准,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提供了质量保证。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及鉴定指南的应用,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委托鉴定行为能力的种类、法定行为能力的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医学诊断等方面将带来一定变化。因此将《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指南实施前后的鉴定案件进行对比,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事项、案件特点及鉴定意见的变化规律,对下一步更加规范和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的:对照分析相关法规、指南实施前后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现况及鉴定特点,寻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旨在探讨相关法规和评定指南的实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法医精神病鉴定事项的变化规律,提高鉴定准确性和鉴定质量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回顾性病例对照研究,以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期间,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完成的鉴定案例共1507例为研究对象,将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09年组(395例),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19年组(1112例)。采用自制调查量表(内容包括被鉴定人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鉴定案由、鉴定诊断、法律能力的判定等)进行资料收集,对两组案例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对比,综合分析两组鉴定案例的现状及特点。全部资料应用SPSS20.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x±s)表示,采用t检验,符合非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中位数(下四分位、上四分位)[M(QL,QU)]表示,分类变量以率(%)、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通过SPSS20.0软件处理,将差异具有显著性的单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均为双侧检验,显著性水平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1.2009年鉴定组和2019年鉴定组一般人口学特征:两组在年龄、婚姻、出生地、居住地、职业方面均有明显差异(P<0.05)。2.临床特征:2.1两组在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方面差异显著。2019年鉴定组患者在酒精的使用上明显多于2009年鉴定组,而吸毒患者少于2009年组(10.60vs8.40,3.00vs0.70,χ2=13.288,P=0.01)。2.2两组在家族史方面差异显著。与2009年鉴定组相比,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家族史发生率少于2019年鉴定组(12.30vs19.10,χ2=59.029,P=0.000)。3.两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布特征:3.1两组在案件性质方面,案件类型:2019年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例)占比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29.70vs5.10,χ2=67.132,P=0.000),而刑事案件的占比明显减少(25.30vs8.80,χ2=67.132,P=0.000)。3.2鉴定诊断:2019年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増多(5.80vs31.50),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和无精神病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减少(31.10vs16.50,17.50vs12.90,11.90vs10.30,χ2=186.937,P=0.000)。3.3委托方:2019年法院方提起鉴定的比例较2009年明显增多(41.20vs12.20),公安和监狱申请鉴定比例较2009年减少(70.60vs57.80,15.70vs0.50,χ2=230.297,P=0.000)。3.4委托事项:2019年性自卫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精神伤残评定案比例较2009年增多,其中以精神伤残评定案件的增加更明显(9.60vs10.40,3.50vs9.50,5.60vs30.50),刑事案件和服刑能力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有减少(55.70vs45.00,17.00vs0.40,χ2=322.266,P=0.000)。3.5委托属地及委托方归属地:济宁市外的委托方比例较2009年组增加(82.50vs72.70,χ2=17.447,P=0.000)。4.两组刑事案件特征:4.1鉴定诊断:两组位居前列的医学诊断均是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无精神病,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35.50vs25.20,21.80vs26.20,8.60vs10.00,15.90vs20.40,χ2=21.330,P=0.031)。4.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而被评定为限定、无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3.20vs68.00,33.60vs19.00,33.20vs13.00,χ2=78.699,P=0.000)。5.两组民事案件特征:5.1两组民事案件构成:两组在民事案件构成上差异有显著性,离婚和合同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0.80vs4.80,15.40vs5.70,χ2=11.575,P=0.006)。5.2两组民事能力判定:两组在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上无显著差异(P>0.05)。6.两组精神伤残案件特征:伤残等级评定:2019年组较2009年组伤残等级评定更高,两组比较有显著差异性[6.50(5.00,8.00)vs9.00(8.00,10.00)](P=0.000)。7.两组性自卫能力鉴定案件特征:两组在无性自卫能力的法律判定的占比均在80%以上,在鉴定诊断上均无差异性(P>0.05)。结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相关指南实施后:1.民事案件、精神伤残评定案件、性自卫能力评定案件比例有明显増多,而刑事案件比例有明显减少;2.法院方提出申请鉴定比例增加,说明对案件的审查及评定更为严格;3.济宁市外的鉴定案件增加,说明鉴定机构被广泛认可,鉴定准确性的提高;4.刑事案件构成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