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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的研讨中,如何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制度,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权进行论述:一是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从国家根本制度所确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研究检察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澄清对检察机关地位和检察权性质的各种模糊认识。从检察制度的起源、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检察权的运作方式等方面论述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实行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应当是国家的法律监督监督机关。二是关于检察权的内容。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入手,在分析检察权现有内容的基础上,论证检察机关应有的职权及其范围。检察权包括逮捕权、公诉权、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逮捕权包括两个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和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所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公诉权应当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即刑事公诉权、对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即民事公诉权和对行政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即行政公诉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检察机关只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有关的犯罪进行侦查的权力。诉讼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三是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从检察权本身的内部结构上分析检察权内部配置的原则和运行机制,着重研究不同级别的检察院之间、在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部门之间、在检察长与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之间,如何分配检察权,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机制,更有利于行使检察权,更有利于实现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独立存在的价值目标。四是检察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机制。完善诉讼监督的程序立法,增加必要的法律手段,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性;强化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保障检察权行使的高效性;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