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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生后,由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一种获取证据的方法,并且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往往被法院视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最有力的直接证据。但是因为目击证人的辨认实质上属于供述证据,其在先天上具有不可靠性,即便目击证人诚实的进行辨认,其辨认结果也可能因为其身体、记忆、压力、偏见、时间、错误回忆等个人复杂的主、客观因素或内、外原因,影响其对周遭事件的感知;甚至侦查人员主持辨认的程序的严谨性,或者有利用明示、暗示或施以诱导等方式误导辨认人的行为,都可能增加错误辨认的危险,因此需要有严谨的辨认程序来防止或降低该风险。 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的时候,只是在第一编第五章的证据中新增了辨认笔录这一法定证据种类,此外,通篇刑事诉讼法再无关于辨认的相关规定,更没有对辨认程序加以规范。关于辨认程序的实施依据,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九节、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章第九节这些简单的原则性规定来作为为侦查中辨认的准据;而法院则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进行适用,这无异于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上对辨认认程序予以严格规制,完善该程序的具体适用就显得颇为重要。 因此论文以“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辨认”为视角,先介绍了辨认程序的相关概念,以对辨认制度有个大概的了解。接着广泛检讨可能产生辨认错误的原因,继而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目前世界上关于辨认程序规定最为完备的美国学说和法律上为防制辨认瑕疵所建制的种种原则和规范对辨认错误进行防范。然后,分析了我国侦查辨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法律规范、侦查辨认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建立侦查辨认救济保障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侦查辨认程序进行完善,以期有助于适合我国辨认程序立法及实务运作的参考,作为将来我国辨认程序立法的参考,以利于正确评估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减少误判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