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愿者的身影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他们志愿服务于大型赛事活动、社区服务等各个领域。志愿者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水平的提高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如今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已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共有28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有关志愿者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国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志愿者法律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权威的志愿者全国性法律,使得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同时也打消了部分志愿者的积极性。制定全国性的志愿者法律迫在眉睫。本文阐述的内容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相关概念及特点,并对于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笔者认为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间是一种特殊的无经济利益的合同关系,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间是一种平等的、无偿的、有限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特殊的合同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志愿者立法的概况。通过列表的方式对我国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名称、立法结构、志愿服务范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资格条件以及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比较,总结出我国志愿者立法存在的各种缺陷,如立法名称、立法结构不统一,志愿者资格条件不明确,志愿者权利、义务不一致,侵权责任承担不明确等。第三部分分别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关于志愿者立法情况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国外志愿者立法的先进之处,如制定了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规”,具有充足的运营经费,明确规定了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以及监督条款等,对于我国志愿者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笔者关于我国完善志愿者统一立法的构思。笔者在志愿者立法名称、立法结构、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资格、志愿者组织的管理、监督模式、志愿服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志愿者合法权利以及义务承担、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志愿者权益保障以及其他规定七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