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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与此同时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侵权事件,尤其是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个人、网络经营者还是政府都可能卷入其中。许多国家己采取相应的手段来规范网络行为,以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的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都得到了加强,纷纷制定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我国隐私权立法相对较晚,网络隐私方面的法律更是亟待充实。可喜的是,民法典草案也实现了一个重大突破,将公民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给予直接保护。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应当在民法当中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拟就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从论述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基本理论着手,再综观网络隐私的侵权状况、特点,以及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表现形式。介绍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或其他保护手段,进而分析我国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缺陷,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采取的模式,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本论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概念、内容、特征等方面论述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归纳总结了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更为智能、隐蔽,侵犯更为容易,后果更为严重。第二部分介绍了两种较为典型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分析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在隐私权保护本来就相对落后的我国,不宜照搬此种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又借鉴国外比较好的做法,制定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和促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之间寻找到一个结合点。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阐述了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主要在一些关于网络安全的网络监管法中涉及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分析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的特点。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必须首先确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我国应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立以民法保护为重点,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民法立法中隐私权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对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特殊问题,如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未成年人隐私等的保护,可采用特别立法或设专章保护的形式,对民事主体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政府、网络用户等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等国家的行业自律保护模式,制定我国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规范,建立网络用户信任的网络环境,起到行业自律“为辅”的作用,切实保护个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