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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一来,醉酒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规范的视野。醉驾入罪以来,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现象的发生。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醉酒驾驶犯罪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醉酒驾驶入罪后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醉酒驾驶入罪是伴随着我国目前严峻的交通现状应运而生的。醉酒驾驶入罪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一万五千余字,在结构上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第一部分,阐述醉酒驾驶入罪的背景、醉驾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三章对国内外关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法定刑的设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四章则对“醉驾应否统一入罪”的争议进行分析;第五章是第三部分,梳理了醉酒驾驶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并提出了新的设想。第一章,从我国严峻的交通现状和现有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漏洞两方面阐述了醉驾入罪的背景,之后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对醉驾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考察欧美国家(德、英、美)、亚洲国家及地区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并针对各国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地解析。最后引入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犯罪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四方面详细分析了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章,主要考察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中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之后引入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设置,并进行简单评析。第四章,针对醉驾入罪后引发的“醉驾应否统一入罪”争议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醉驾不必一律入罪,应当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第五章,主要内容是醉酒驾驶犯罪制度的完善。对我国醉酒驾驶犯罪立法和司法绩效进行评估,并提出了完善醉酒驾驶犯罪的一些思考和新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