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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关系到债权债务当事人的利益,在降低交易成本、简化清偿、加速财产关系流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囿于理论研究的缺乏和实务部门认识的不统一,法定抵销权在实践中的行使受到限制,人们继而认为法定抵销权的行使问题无关紧要,法定抵销制度远没有发挥出其在经济贸易中应有之功能。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法定抵销权行使相关问题的研究,检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不足,消除实务中对法定抵销权行使的种种误解和障碍,试图为我国更加完善的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构建合理的规则。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法定抵销权行使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从法定抵销权的概念出发,探究法定抵销权的历史来源,发现尽管法定抵销制度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出现,但作为民事权利的法定抵销权直到《德国民法典》时期才诞生。法定抵销制度在各国发展的具体样态不一,行使方式各异,性质因而也就不同。在我国,法定抵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其行使具有简化清偿、便利当事人等功能。第二章是对法定抵销权行使要件的研究。行使法定抵销权必须具备若干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定,但是不够细化,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经济社会实践需要。文章对行使法定抵销权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剖析。第三章探讨法定抵销权在诉讼外和诉讼中的行使方式,重点研究法定抵销权在诉讼中的行使方式。通过层层分析,笔者对主张法定抵销权必须以起诉或反诉的方式行使的错误认识进行反驳,认为法定抵销权在诉讼中的行使不过是法定抵销权这一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延伸而已,我们没有理由将诉讼程序中的抵销与诉讼外的抵销区别对待。作为抗辩的一种手段,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无须以起诉或反诉的方式进行。同时,文章还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否以确定债权为必要以及行使期限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章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力进行探讨,由于我国采抵销溯及力理论,故行使法定抵销权后,法定抵销生效,其效力溯及至法定抵销权发生之时。文章还分析了诉讼中的法定抵销与既判力问题。虽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以判决主文为限,但大陆法系基于纠纷一次解决的理念,例外地赋予抵销抗辩以既判力,这值得我们借鉴。第五章在前四章的研究基础上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进行检讨,提出法定抵销权行使的相关立法建议。建议充实法定抵销权行使的积极要件、增加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消极要件,并建议对法定抵销权在诉讼中的行使方式和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既判力问题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