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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成就较为显著,并且作为除国家以外唯一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组织,在广阔的农村大地上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其主体地位,使其可以在市场上独立的开展经营业务,从而奠定其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基础。[1]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仅是总则性的规定,有“名”无“实”,对于与其相配套的成员身份制度、财产制度、治理结构制度等都缺乏进一步的规定。有鉴于此,本文在特别法人的制度框架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了梳理与构建,在总体思路上笔者倾向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朝着公司化的方向发展,故文章的脉络也会沿着这一思路展开。本文主体共分四部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问题。第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三大块,分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内涵,在介绍集体经济组织时,是从性质、功能及其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三方面展开论述,而阐述治理结构时,则从三个层面展开,从而明晰了什么是治理结构,这与之后介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的内涵相互承接,整体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困境,现状方面包括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通过对现状的梳理总结,笔者理清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发展状况,也从中发现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治理结构构建时的困境,包括法律法规缺失、组织机构不健全、现有改制未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之处等,而下文的论述也是由此为切入点,从而有针对性的将问题予以解决并构建起相应的治理结构。第三部分从宏观上介绍了本文将要选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模式,即整体上以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为主,同时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自身的特点,此处是笔者想要着重强调的问题。作为特别法人,尤其本文是要为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搭建治理结构,故在进行治理结构的构建时必然不能直接沿用一般法人的规定,而要从一般法人的理论出发,落脚到自身所有的特殊性上,如成立的特殊性、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财产组成的特殊性等,只有这样所构建起的治理结构才能直击要点,推动自身的发展。最后是第四部分,在此笔者立足于构建出一个符合当前农村现状的治理结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内部组织机构的构建及与之匹配的相关运行机制的构建,其中在组织机构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权力机构的构建、执行机构的构建、监督机构的构建;相关运行机制的构建,包括利益分配制度的构建、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股权流转制度的构建及破产制度的构建。整体而言,前三部分是为最后一部分的论述奠定基础,通过全文的论述,笔者最终得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路径,即动静结合发展,组织机构搭配相应的运行机制,力求最大程度上适应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