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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属中长期出口信贷,一般由出口商所在国贷款银行直接发放给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进口商所在国政府作借款人。对于出口商来说,买方信贷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即期结汇,而无需承担银行债务。对于进口商而言,直接扮演借款人的角色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资金成本,出口价格因此更加透明。更为重要的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严格限制成员国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机构向本国企业提供带有补贴性质的出口信贷,但根据该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第K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OECD《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即《君子协定》)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不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之列,因而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买方信贷还是一种非常合法与安全的出口信贷形式。在每个具体的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中,借贷双方都要签订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是出口买方信贷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无固定与统一的格式,具体条款往往因国别与项目而各异。但买方信贷协议的结构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买方信贷协议总体上可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正文规定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鉴于条款、信贷条件条款、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条款、法律条款等几大类条款。附件一般规定正文中未能详细规定的内容,如正文中要求的文件格式样本以及对正文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化,是对正文的补充和说明。附件主要<WP=8>包括项目描述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格式文件样本等内容。附件是贷款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贷款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贷条件类条款,如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是贷款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借贷双方谈判的焦点。在贷款协议的起草阶段,贷款银行应更多地注意如何准确地表达这些信贷条件,以便在执行贷款协议时不致发生歧意。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条款包括提款前提条件、放款、贷款的偿还与提前偿还等内容。这类条款的操作性强,其中的放款条款也是协议中对贷款银行约束较多的部分。由于贷款协议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结算程序,因此,在起草这类条款时,借贷双方应充分了解所在国有关国际结算的规定,注意操作过程中双方的衔接,以约定合理合法的操作方式与时限。法律条款是国际融资文件共有的内容,包括陈述与保证条款、特殊约定事项、违约事件与违约救济、外汇管制、适用法律与管辖权等内容。这类条款以保护贷款银行利益为目的,故而对借款人的约束较多。由于借款人在这类条款中所做的承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因此,贷款银行选择有利的适用法律是有效运用贷款协议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前提。巴黎俱乐部债务重组是近年来贷款银行面临的新问题。虽然贷款银行可以在贷款协议中要求借款人做出不按巴黎俱乐部条件重组债务的承诺,但这种承诺的约束性在现有的法律机制下值得怀疑。不过,在寻找到其他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前,由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做出承诺是贷款银行唯一能采取的方法。当然,出口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个一揽子融资安排。贷款银行在提供融资的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在某些具有项目融资特点的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项下,贷款银行还会要求业主(进口商)进行资产抵押或质押,因此,还要签订抵押或质押协议。这些法律文件与贷款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WP=9>的整体。 商务合同是贷款协议的融资基础。一般情况下,买方信贷只对商务合同85%的金额进行融资,其余部分要求进口商以现汇支付。商务合同的生效需经贷款银行的批准,此外,外汇管制、环保责任、知识产权、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等也是贷款银行应该注意的内容。 还款保函是贷款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也是贷款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前提。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信用担保,但极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物权担保。贷款银行在审查还款保函时,主要应考虑担保人为贷款银行设定的权利顺序、消极保证、外汇管制、担保人债务重组以及担保协议生效时间和证据衔接等问题。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政府支持本国出口的金融工具。投保出口信用险虽然会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但对贷款银行而言,获得独立的、见索即付的出口信用保险,是锁定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因此,在有些国家,如美国,它甚至代替出口信贷,成为促进本国出口的最主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贷款协议与出口信用保险协议的衔接体现在贷款银行选择正确的险种,并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约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追偿程序、正确计算赔偿限额等方面。随着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发展,买方信贷协议也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这些对传统的买方信贷协议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研究实践和理论中的新问题,把握业务发展动向,以保证在每个特定的项目背景情况下,正确理解和使用买方信贷协议的各个条款,达到利用贷款协议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