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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否适当会一直影响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就像母胎里婴儿的营养状况一直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一样。随着技术出资在法律上有了理论依据的同时,技术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无形性及价值剧变性,技术出资为非技术出资的股东、公司及债权人带来潜在的不可估量的风险。本文采用了国际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主要探讨了技术出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技术出资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第一章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阐述了技术的定义以及技术出资的理论依据。评估验资制度虽然在理论上可以确定出资技术价格,从而使技术出资满足我国法定资本制度下的资本确定和充实原则,但是由于实践中评估机构的缺乏独立性与评估技术知识的局限性,我国评估验资制度很难承担起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技术持有者支配技术的权利,从而技术持有方对自己所持有的技术有了独立转让的权利。因此技术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具备了现行法律中非货币出资的三个条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具有价值性;可以依法转让,既具有可转让性;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具有合法性。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形式,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这说明技术可以专有权出资也可以使用权出资,两种出资方式皆有其合理之处。第二章为有效保护非技术出资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技术出资带来的风险,对技术出资主体自然人、法人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并强调技术出资主体应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通过对技术出资客体法律问题的分析,阐述了出资技术范围的界定,认为共有技术不能作为出资标的,说明权属状态,强调应该区分技术出资与职务技术成果出资问题。第三章先阐述出技术价格不确定的原因,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在实践中把握出资技术真实价值的难度,笔者认为评估作价与协商作价方式结合起来对出资技术进行作价评估即能克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又弥补了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法律效力低的缺陷。是最佳作价方式。同时分析技术出资后价值变动的原因及其调整利益的措施。第四章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技术出资存在的风险,再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在实践中通常遇到的风险,针对种种风险提出投资者之间应订立技术出资合同、完善评估验资制度、非专利技术出资预期目标达成前的限权规制、出资技术权属移转前的专家审查程序以及选好合作伙伴,进行综合考察研究等的风险防范和降低风险的措施。同时分析技术出资瑕疵的不同表现形态,指出在每一种形态下技术出资者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