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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国际反倾销法。 国际反倾销法不仅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后的三个守则,还包括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但是因为国内多有论述各国国内法的论著,而对世贸组织之统一立法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所以本文选取了从世贸组织的角度来讨论国际反倾销法。 论文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反倾销法的体系,按照通常部门法的框架安排了国际反倾销法的概念、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等内容,并提出了作者所认识到的公法统一化的趋势,指出在对外贸易管制方而出现的公法统一化趋势。 国际反倾销法属于国际经济行政法,是各国在对外贸易管制问题上相互让步,彼此协调的结果。世贸组织下的国际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造成损害的倾销应予遣责;反倾销做法不应构成对国内贸易的不合理障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的原则。 第二部分分五个阶段,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总协定主持下的反倾销立法,试图描绘出国际反倾销立法艰难而又有所反复的统一化进程的轮廓。 第三、第四部分主要以乌拉圭回合守则为依据,阐述了国际反倾销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第五部分论述的是中国与国际反倾销法。第一节探讨了西方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替代国价格等作法在世贸组织中的法律依据问题,论述了外国反倾销法对华适用的不公正性,并搜集了我国自1979年以来被控倾销案的有关材料,归纳了其特点,分析了原因,对在国际反倾销斗争中,中国应如何动作,文章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并对我国反倾销终裁作出后,应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