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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在德国的刑法学界产生了极为广泛的讨论,对于中立帮助行为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与学说,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由此衍生出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也引起了刑法者们的关注,同时中国正处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期,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户,获得更大的流量,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各大网络服务平台往往会对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或者采用“技术中立”、“技术无罪”进行抗辩,来逃避法律的追究,2016年快播公司的“快播案”在中国乃至世界的网络界和刑法学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于快播公司将自己的具有自动缓存视频的软件发布到网上,大量的网民用其下载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其行为是否是一种中立的帮助行为,快播公司的辩称“技术中立”是否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同时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技术时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能够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但是对于该修正案所新增的两个罪名应当如何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也存在着界限模糊,区分标准不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共犯理论是否能够解决当前网络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从五个部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可罚性进行具体的分析,如下: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快播案”及快播案的裁判结果引出技术中立的概念为第二部分做铺垫。第二部分:具体的分析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性、具体的分析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以及存在形式及具体的特征,然后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做对比,引出第三部分的内容。第三部分:为了能够更深刻的探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可罚性,现探讨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该部分介绍了中国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以及域外德国、日本国家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第四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就是具体的来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可罚性,“技术中立”是否是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主要通过客观实然层面即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以及主观层面即是否具有可责性来进行分析。第五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理论是为司法实践做准备和支撑的,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中立帮助行为”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它如何解决当前网络领域的共同犯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理解该修正案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发挥网络犯罪,才能做到实践与理论默契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