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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Wigmore)认为:“对一个法律人而言,证据原则的研究分为两个明显的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部分是同对立说服的推理过程相关的,这种说法乃是思想对思想、律师对法官或陪审员、各方都寻求触动审判者的思想。另一个部分是可采性,这一部分是由法律设计的程序规则,是基于诉讼经验和传统而形成的,是为了防止审判者(尤其是陪审团)形成错误的确信。后者在我们正规的研究中占有最大篇幅,事实上,几乎全部被这种内容给垄断了,而前者则最终被忽略了,而只是在实践过程中通过随意或经验的方式获得对它的认识。”在法庭实践中以及与法庭实践相关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证明的一般意义被忽略了。庞杂的证据规则研究无法提供一个清晰的理论结构图。其原因是我们总是将存在于理论当中错误观点当做毋庸置疑的真理原则运用于理论研究,并指导着实践。作为证明的必要阶段,法庭论证的研究同样也陷入了自我预设的错误陷阱而无法自拔。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不是证据规则和法庭论证规则的研究,而是法庭论证的一般性原理研究,是在最普遍意义上进行论证理论研究。正如威格摩尔曾得出过这样的结论:“所有的人为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许都要被摒弃;可是,只要审判依然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而寻求真实的理性活动,证明的原则将会永远存在。”本文将是从两对概念的辨析开始。这两对概念是:中立与全景敞视;权威与信任。之后本文将进一步研究一下两种种关系:法庭与真理;法庭与权力。本文将根据客观语言交际原则的诠释学原理探讨法庭庭审中的基本原理。本文将按照以下的篇章结构进行: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简要地介绍法庭论证原理的概念、内容、目的、方法、意义。第三章、中立理念辨析;第四章、全景敞视主义——作为“中立理念”的替代理论;第五章、信任理论——权威的替代理论;第六章、法庭论证中的法庭独立与环境依存;第七章、法庭论证方法与真理;第八章、法庭论证语言与权力;第九章、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