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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由《行政处罚法》第16条所确立,该项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1997年国务院批准了在北京宣武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这是我国首个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17号文件,依据该文件的精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开来。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千余县、市开展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实践与讨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中显现出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该项制度已经演变成为一项完美的制度,事实上,该项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有待于探讨与解决。南京自2002年开始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了试点工作。作为东部发达城市、江苏省会城市的南京,在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实践方法。笔者对南京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关注始于2015年,笔者在收集南京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该项工作的资料的过程中,深深感受到该项制度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执法效率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该项制度在南京已经开展了十四个年头,但是南京在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主要是以南京市为分析对象,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实证的分析方法。第一章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法律基础,该章主要讲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产生背景以及其法律基础。第二章笔者主要从试点报批、地方立法与机构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领域、行政编制及人员配置、行政经费调整这几个方面描述了南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进展情况以及南京实行该项制度后所产生的主要成效。第三章笔者对南京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合法性评价,依据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即明确集中行使处罚权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加强统一立法工作;落实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问题;合理规范人员编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如若对以后南京市深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一定的帮助,笔者将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