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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是近年来国内外对妇女、家庭问题关注的焦点之一,反映了对家庭内部人权的关注。很多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容忽视,对受害者、其他家庭成员以及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而我国法律对其制裁则存在重刑轻民的问题,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系统,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律的追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对其民事责任的适用出现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能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鉴于这种争议以及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缺少专门、系统的研究的现状,写作此文。 论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探讨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入手,分析其特点、危害及目前调控措施存在的缺陷,阐明建立明确系统的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从法律对传统道德调整领域的干预、个人权利对家庭利益的超越以及法律对人权和弱者的保护四个方面阐释了民法调整家庭暴力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救济目的和方法也应与后者不同,正因如此,《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责任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而仅仅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则存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都过于单一的局限性,不利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因而,本文主张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既不能固守、局限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能为了反家庭暴力而简单地套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而应该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本着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防治的目的作专门的调整。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的建议,主张建立单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使得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明确化、系统化,并根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提出了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