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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金融行业的政府管制是以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金融行业存在的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为理由,由政府管制者(机构),对金融行业所采取的管理与监督行为。金融管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
金融管制本身也有其需求与供给,其需求与供给同样也要遵循市场规律,达到均衡。然而,政府作为管制的供给者是有其特殊性的,它不仅将管制的净收益作为目标,同时也将自身的价值追求列入其目标,构成与一般厂商不同的目标函数,并且其最优点也在不同程度上偏离市场形成的管制供求的最佳水平。
对此问题的衡量一般使用管制供给的有效性概念。利用成本-收益的方法说明管制供给的有效性。成本-收益方法本身并不设定政策目标,也不决定有哪些方案应该考虑,仅仅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工具,用来帮助管制者有效的进行政策抉择和调整。
为分析更加透彻,该文详细界定了管制成本与管制收益的范围,并将两者进行定性比较,说明管制供给的过度与不足。并借鉴国外经验说明成本的一般测算方法。
最后得出结论,金融行业的政府管制研究的中心是研究在金融管制中政府的角色如何扮演最佳,经过分析得到:政府在金融管制中应当始终将自身置于管制这个特殊公共产品的供给者的地位,根据管制实际需求情况进行供给,同时为保证供给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管制成本超过收益时应当放松管制,反之应加强管制。